当前位置

首页 > 新法速递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1970-01-01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从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各区县住建局、城管局,济南高新区自然资源与规划建设管理局、城管局,市南部山区管委会规划发展局、综合管理执法局,济南新旧动能转换先行区管委会建设管理部、综合执法部,莱芜高新区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不能违、不敢违、不愿违”的长效机制,坚决遏制新增违法建设,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从重处罚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整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一)依法应招标而未招标的:

对建设单位处项目合同金额5‰-10‰罚款。

(二)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2%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

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罚款。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受到处罚的,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予以通报。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未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开工建设的:

对建设单位处20万元-50万元罚款。

(四)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的: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

对建设单位处50万元-100万元的罚款;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相关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的罚款。

3.发生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的:

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0.5%-1%罚款,依法限制其参加工程投标活动、承揽新的工程项目;对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酬金的25%-50%的罚款。

相关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

4.挂靠施工或出租、出借资质的:

借用他人资质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5‰-10‰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10%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年-3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2倍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4%的罚款。

相关企业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发生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发生较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90日;发生重大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120日。12个月内第二次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50万元的罚款;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200万元的罚款;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500万元的罚款。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以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六)其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罚。

发生依法应招标而未招标的、违法发包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同时将建设单位违法行为告知其上级主管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并建议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二、建立黑名单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济南市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

(一)发生转包、出借资质,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利用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企业资质的;

(三)发生重大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1年内累计发生2次及以上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五)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列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的;

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将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一是克扣、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报酬,数额达到认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标准的;二是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极端事件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将劳务违法分包、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且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将违法分包、转包单位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一并列入拖欠工资“黑名单”。

(六)受到公安机关治安处罚或司法部门认定负有刑事责任的黑恶势力(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策划组织者);

(七)扬尘治理工作不到位情节严重,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对列入“黑名单”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将依法依规在市场准入、招标投标、资质资格、项目开工等方面采取约束和惩戒措施,惩戒期限不低于1年。

三、建立动态核查制度

发现严重违法违规工程建设项目,立即责令停工,对参与违法违规行为及发生安全事故的相关单位立即启动动态核查。调查处理期间,暂停其资质升级、增项等事项的处理。

对项目现场主要管理人员在岗履职以及持证上岗情况等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检查,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注册人员,依法给予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注册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

工程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建筑施工企业(含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与发生事故直接相关的分包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核查,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停止施工;情节严重的,暂停责任单位在我市招投标资格。

对企业资质条件进行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工程;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发生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及相关企业,均纳入年度重点监管范围并实施跟踪管理,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发现问题从严从重从快处罚。

四、建立一票否决制度

凡发生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黑名单的相关企业,在下列方面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一)不得参与评优表彰;不得作为政策试点和项目扶持对象。

(二)对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对外地进济相关企业,通报其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三)对注册地在我市的企业及其注册人员,在企业资质升级、增项申请时予以限制;违法违规相关注册执业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责令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对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但未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处罚的企业,资质许可机关一年内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五、建立信用惩戒制度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17〕241号),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实施信用惩戒,列入重点监管。同时按照国家和省、市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的有关要求,推送至“信用中国(山东济南)”网站上进行公示,将其列入不良信用记录负面评价,起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震慑作用。

六、建立通报曝光制度

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定向报送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政府投资及使用国有资金的工程项目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通报至上级主管部门;中央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推送其总部;一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抄报省、国家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时对外地进济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反馈企业注册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第一时间通过主流媒体和政府网站进行集中曝光,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4月30日。

 

济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济南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