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继承编新增制度的理解与使用 | 学习民法典之35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遗产的范围
继承编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但是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除外。 我国继承法第3条以概括性规定与列举性规定相结合的方式,对遗产的范围作出了具体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商标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编》改变了列举加概括的立法模式,取消了列举性规定,在概括性规定之后,增加了除外规定。 立法理由:列举挂一漏万,现代社会财产形式层出概括性规定更加灵活,具有更好的涵摄力,开放性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生活变化的需求。
二
增加了旁系血亲代位继承人
第1128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代位继承分为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和旁系血亲代位继承两类。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和外甥子女可以通过代位继承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增加的理由:1.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即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2.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外)孙子女及其直晚辈血亲是第一顺序代位继承人;兄弟姐妹、(外)祖父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侄子女外甥子女就是第二顺序代位继承人,这符合社会现实的需求。3.符合遗产流转规律和我国传统。 侄子女和外甥子女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1.第二顺序代位继承的发生的前提,必须没有第一顺序代位继承人,且有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2.第二顺序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侄子女和外甥子女。3.代位承人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继的遗产份额。4.代位继承只能适用法定继承且被代位继承人生前必须有继承权。
三
增加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作为法定遗嘱形式
继承编第1136条和第1137条规定了打印遗嘱和录像遗嘱为有效的遗嘱形式以及两种遗嘱形式的有效要件,遗嘱形式由自书、代书、录音、公证、口头五种形式增加为七种。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增加这两种使遗嘱形式的立法与当今社会生活的现实状况和实际水半相适应,具有创新性和先进性。 为了确保遗嘱的真实性,此次在代书、打印、录音录像以及口头遗嘱中均规定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第1140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四
取消了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
继承编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的遗嘱效力原则。 取消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目的在于保障遗嘱人的遗嘱意思自治,防止出现限制被继承人遗嘱自由的可能性。 公证遗嘱应该说在程序上是更加完备,能够确保经公证机构公证的遗嘱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也由于程序比较复杂,遗嘱人想随时变更是比较困难的。
五
增加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此次继承编增加最多的内容,填补了《继承法》未确立遗产管理制度的立法欠缺,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路径、争议解决程序、职责内涵、过错责任的承担以及报酬请求权,实现了遗产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在避免遗产毁损、保证遗产安全的同时,保护债权人和继承人的利益,贯彻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第一,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程序。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者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村民居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二,规定了遗产管理人争议的解决。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三,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四,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遗产管理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遗产管理人按照法律规定或者依照约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