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后,你需要知道你都有什么权利?
当今社会,经济发展,人与人之间的来往频繁。很多人都有一个疑惑,我的官司也打赢了,也按照法律规定在律师的建议下申请了强制执行,这个时候我还能做什么?我应该怎么做才能让法院确认该还我的钱尽快执行到位?也有人提出:法官让我签了个字,我的强制执行就“停了”,那我的钱怎么办?是不是我的事情就没有人管了?
一、强制执行中,你作为强制执行申请人,都有哪些权利呢?
严格说起来 ,申请人的权利还是很多的,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人在执行中有以下权利:
1、申请执行生效法律文书;
2、申请执行人员回避;
3、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
4、委托代理人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材料;
5、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进行执行和解的权利,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有要求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权利;
6、对下列事项可以申请听证:申请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对多个债权人案件的财产分配方案不服的;可以申请听证的其他案件。
7、对评估和拍卖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8、暂缓、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有申请继续、恢复执行的权利;
9、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10、对执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向有关部门举报、申诉。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
由于执行工作繁重,很多法官在到了法律规定的执行时间后,一般会要求申请人签字,进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俗称终本。终结本次执行的案件,就会一拖再拖,此时的申请执行人想恢复执行时,法官又会说:你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我们就马上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又将变得孤独且无助!那么,是不是法官向中本就终本呢?当然不是,按照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3、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4、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5、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说法院在执行中应该完成下列事项:
1、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
2、对被执行人报告的财产情况予以核查;
3、对逾期报告、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被执行人或者相关人员,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
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报告、核实及处罚的情况记录入卷。
“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说的是执行法院应该完成下列事项:
1、对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核查;
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
3、无法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本款第二项规定的财产情况的,在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可能隐匿、转移财产所在地进行必要调查;
4、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且拒不交出的,依法采取搜查措施;
5、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审计调查、公告悬赏等调查措施;人民法院应当将财产调查情况记录入卷。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不满足上列情况的,你有权要求执行法院继续执行。
所以,执行的首要重点是要选对“执行法院” ,一旦终结本次执行后,你在外地发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恢复执行也只能向裁定终本的法院申请,有时候就会陷入被动状态。而可以申请执行的法院包括: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