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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1970-01-01
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
     (1988年3月24日)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号请示报告收悉。据报告称:栾城县南焦村个体三
 
    轮摩托车司机孙文兴于1986年5月26日运送货主张新国及其货物(锡锭)时,
    在京广铁路窦妪道口与火车相撞,致孙文兴、张新国双亡,三轮摩托车毁损。这
 
    次事故应由孙文兴负责。孙文兴生前在本县保险公司除投保了车损险(保险金为3
    500元),还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金为5000元),并指定了受益人。
 
    现托运人张新国之妻梁聚芬向栾城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孙文兴之妻郭香
    荣给予赔偿。
          经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现将你院请示关于人身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的遗
    产进行赔偿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根据我国保险法规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人身保险金能否列入被保险人的
    遗产,取决于被保险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
    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作
    为遗产处理,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二、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不同。财产保险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问题。因而,财
    产保险金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孙文兴投保的车损险是财产保险,属于他的遗产,
 
    可以用来清偿债务或者赔偿。
          在处理本案时,应本着上述原则,适当注意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