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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1970-01-01

仅办理抵押权预告登记,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裁判要旨

1、仅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未办理抵押权登记情况下,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仅享有对案涉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裁判文书损害当事人及案外第三人合法权益,尽管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二审法院有权依职权予以纠正,不属于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问题。

裁判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三、关于二审判决是否超出当事人上诉请求范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本案中,在案涉房屋仅办理预售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情况下,案涉房屋上的抵押权未有效设立,此时,某银行作为抵押预告登记权利人,其享有的是对案涉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一审法院判令某银行有权行使优先受偿权明显错误。

虽然煤业公司对此没有进行上诉,但是一审判决关于某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认定,将损害煤业公司及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二审法院对此依职权予以纠正,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虽然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时适用“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理由有所瑕疵,但最终裁判结果正确,应予维持。开发公司该项再审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

开发公司、某银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案;案号:(2020)最高法民申57号;合议庭成员:马岚、王海峰、司伟;裁判日期:202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