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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穷尽其他方式即进行公告送达,可依法申请再审

1970-01-01

未穷尽其他方式即进行公告送达,可依法申请再审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其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根据该法律规定:

首先,公告送达适用的前提是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没有穷尽其他送达方式之前,不能适用公告送达。

其次,进行公告送达,需要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故对于公告送达的案件,如果原审案件卷宗中没有任何采用其他送达程序证据的体现,没有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的记录,那么原审审理程序就可能涉嫌程序违法,相关权利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款之规定,以“未经依法传唤,缺席判决”为由申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