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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效后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程序和条件

1970-01-01

生效后的调解书申请再审的程序和条件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在诉讼程序中针对生效文书进行再审,不仅只是针对生效的判决,对于部分符合条件的调解书,当事人也可以依法申请再审。那么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呢?

第一,提起调解书再审的条件。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也就是说,如果在形成调解书的过程中,一方并非自愿,而是受外力强迫或者误解所致,或者调解书内容本身违反法律,则可依法提起调解书的再审。

第二,提起调解书再审的程序。

管辖方面,现行法律并未对调解书申请再审的受理法院作出明确规定,实务当中一般为作出调解书的法院或上一级法院。时间方面,民诉法对于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时效是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但对于获得新证据证明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并未做出规定,实务当中也可通过院长发现程序,在获得新证据后提起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