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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院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1970-01-01

    山东省高院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  省人民检察院
  山      
  关于确定诈骗罪具体数额标准的通知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省公安厅各直属公安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这个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的规定,结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现就我省办理诈骗罪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确定如下: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八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省法院  省检察院   省公安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