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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案例: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

1970-01-01

最高法案例: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现实生活中,开发区管委会的行政主体资格要根据设立该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主体以及当地的相应法律、法规或规章来判断;俗话说“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今天,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史西宁律师以最高院案例为各位便宜讲解,开发区管委会的被告资格!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对由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其职能部门为被告;
对其他开发区管理机构所属职能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开发区管理机构为被告;
开发区管理机构没有行政主体资格的,以设立该机构的地方人民政府为被告。

最高法案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77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许某。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新区管委会。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人民政府。

案由:土地行政强制


许某请求撤销二审判决,确认聊城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强占其承包地的行为违法,对土地予以恢复原貌。

本案中,一、二审已查明高新区管委会具体实施了该行为,高新区管委会是经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故其是本案适格被告,市政府并非适格被告。


高新区管委会在山东省人民政府相关征地批复作出前即圈占再审申请人的承包地,确属违法行为。但鉴于涉案土地已被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征收并实际建设使用,再审申请人恢复土地原貌的诉请难以获得支持。再审申请人因承包地被违法强占所遭受的损失,可另行依法寻求救济。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确认高新区管委会占用再审申请人承包地的行为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要求恢复原状的赔偿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对聊城市政府的起诉,二审判决予以维持,均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