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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与救济

1970-01-01

刑事查封、扣押、冻结的程序与救济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01

刑事涉案财物的查封、扣押、冻结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监察法》《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程(试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的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强调了刑事涉案财物查封、扣押、冻结程序:一是严禁在立案之前查封、扣押、冻结财物。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凡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都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内予以解除、退还,并通知有关当事人。二是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应当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所扶养的亲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和物品,减少对涉案单位正常办公、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影响。三是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终止侦查、人民检察院决定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涉案财物除依法另行处理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返还当事人的应当及时返还。

02

“涉案财物”VS“违法所得”

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在刑事案件侦查期限内,除了对“违法所得”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侦查措施外,还可以依法对涉案财物采取。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会不会被追缴、没收,取决于这些财物最终被法院认定的性质,即是否为“犯罪违法所得”。

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涉案财物”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过程中,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扣留、调取、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等措施提取或者固定,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一)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二)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三)非法持有的淫秽物品、毒品等违禁品;(四)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

刑事案件中被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会不会最终被没收、追缴,取决于这些财物是不是犯罪违法所得。“违法所得”的财物,一律都会被追缴或者退赔。

03

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时,当事人的权利救济

对于违法查封、扣押、冻结,相关法律法规赋予了当事人一定的救济途径。例如根据《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继续合理使用有关涉案财物,并采取必要的保值保管措施,以减少侦查办案对正常办公和合法生产经营的影响;根据《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对于被扣押、冻结的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在扣押、冻结期间权利人申请出售,经扣押、冻结机关审查,不损害国家利益、被害人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的,以及扣押、冻结的汇票、本票、支票的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出售或者变现,所得价款由扣押、冻结机关保管,并及时告知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

对于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权利人也可以提起控告或者申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办案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以及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权利人均可以提起控告或者申诉。

01

北鹏公司申请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案件要旨:刑事判决认定有罪但免于刑事处罚后,办案机关继续扣押当事人的相关财产就丧失了法律依据,对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经公开质证后,双方当事人对返还财产及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协商达成协议的,可按该协议履行赔偿责任。

02

王有申、杨素琴申请辽中县人民检察院刑事违法扣押赔偿案

案件要旨:办案机关在侦查阶段扣押的犯罪嫌疑人财产在案件被撤销后一直未予返还的,属国家赔偿法中侵犯财产权的刑事赔偿范围。办案机关以收缴的财产已上缴税务机关为由不予返还,理由不能成立,应赔偿被扣押人的财产及利息损失。

04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会不会全部被没收?

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会不会被全部没收,取决于这些财物最终被法院认定的性质,“涉案财物”中不仅包含“违法所得”,还可能包含与他人共有的财产,例如夫妻共同财产,则不属于全部被没收的财产。

根据《刑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其中“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是指属于犯罪分子本人实际所有的财产及与他人共有财产中依法应得的份额。应当严格区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与其家属或者他人财产的界限,只有依法确定为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才能予没收。至于没收财产是一部还是全部,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犯罪分子所处主刑的轻重、其家庭的经济状况和其人身危险性大小。

综上所述,刑事诉讼中,办案机关对涉案财物的处置,对保证案件顺利进行、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财产被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最终并非全部被没收,权利人也并非没有救济权利。

由此可见,一些公司或个人对办案机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的措施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可能触犯《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罪。最重要的是,一旦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盲目等候司法程序结束再处理涉案财物,或者擅自处置涉案财物的行为都不可取,而应当及时请专业人士对整个案情进行分析和评估,尽早确定涉案财物的性质,并提出法律意见,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使风险降到最低才是明智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