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利息要怎么算?
导读: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与借款人一般会约定借款期间的利息,但是对于逾期利息往往会容易忽略,尤其是熟人之间的借贷,有的纯粹帮忙资金周转,连借款期内的利息都没有明确约定。
逾期利息是指借款人不能按约定日期还款时应当承担的利息,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约定了逾期利息的,一般情况下逾期利息要高于借款期内的利息,以示对借款人不能按时清偿借款的惩罚性作用。在没有约定逾期利息时,借款人逾期还款后的逾期利息如何确定?下面笔者就通过一则相关的实务案例进行分析解读。
案情摘要
2015年4月4日,被告李某刚向原告杨某敏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从杨某敏处借得人民币¥80000元正(大写:捌万元正),此款于4月底前归还。借款人:李某刚××2015.4.4”。后来,被告李某刚未按约定归还借款。
原告杨某敏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李某刚归还原告杨某敏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
裁判观点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被告尚欠原告借款80000元属实,由被告出具的借条及双方庭审陈述为凭,被告理应返还原告借款,被告辩称本案借贷系原、被告之前合伙债务转化而来,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亦不予认可,该辩称该院不予采信,退一步讲,被告自愿承担合伙债务并向原告出具借条,系双方合伙清算后达成了新的债权债务协议,被告也应按照新的协议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被告在庭审中亦同意归还借款,该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8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借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起即2015年5月1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不支付利息依据不足,该院不予采信。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李某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杨某敏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按年利率6%,自2015年5月1日起计算至偿还之日止)。
该案中,虽该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利息,但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未按借条约定时间归还借款,应自逾期之日起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据此,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张以年利率6%计算逾期利息。
法条解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分析,如果借款人逾期归还借款的,对于逾期利息的确定,采用下面的三种方式:
一、对于逾期利息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标准。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意思自治是合同法基本原则,当事人自愿约定的事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对当事人有法律约束力。正常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会高于借款期内的利率。
二、借贷双方没有约定逾期利率的,根据借款期内的利率确定。这种情况下,借贷双方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是,对于逾期利率却未约定,如果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可以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利息。
三,直接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逾期利息。借贷双方当事人,既没有约定借期内的利息,也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主张借款人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9条第2款第1项的规定,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的确定标准,支付逾期归还借款的利息。
因此,综上分析,对于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有约定按约定方法计算,但不能超过年利率24%的标准,没有约定的按借款期内的利率标准处理,如果都没有约定的,则按固定的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