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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报判例合同无效质量问题窝工请求付款之一

1970-01-01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公报判例合同无效质量问题窝工请求付款之一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诉辩争议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最高法民终175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上诉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一建)因与被上诉人唐山市昌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昌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一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艾海峰、任士光,昌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斌、罗占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一建上诉请求:(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冀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二)改判昌隆公司给付欠付工程款25914315.58元,并自2012年1月3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三)改判昌隆公司支付停窝工损失375万元;(四)改判江苏一建在昌隆公司支付全部欠款之日起15日内向其交付全部施工资料;(五)本案诉讼费用由昌隆公司负担。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关于昌隆公司欠付工程款数额和利息认定错误。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备案合同》)与《金色和园建筑安装工程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均为无效,并非黑白合同。《备案合同》因违反招标投标法律而无效,双方实际履行的是《补充协议》,是涉案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从工程承包范围、开工竣工时间、结算方式、材料设备供应等方面可印证实际履行的合同是《补充协议》,且昌隆公司自认《补充协议》是对《备案合同》的细化与补充。
工程支付价款不应由合同效力决定,而应由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决定,案涉两份合同无效,应以实际施工工程量进行结算。鉴定结论1.5亿元应作为据实结算的工程款数额,以此作为结算依据并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两份合同差价并非损失,而是承包方实际施工工程款,按照比例分担损失不当。
案涉工程已于2011年11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参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工程应在60日内完成结算规定,昌隆公司最迟应于竣工日期之后60日即2012年1月30日开始支付利息。
(二)昌隆公司应根据江苏一建实际发生的人工费、机械台班费损失支付窝工损失。该证据为会计账册资料,具有真实性和完整性,一审法院未对停窝工损失进行鉴定,昌隆公司亦未提交证据反驳,则应依此认定。
(三)关于案涉工程楼梯间保温质量问题,对该部分工程款不予处理错误。该费用并未实际发生,即使存在质量问题,可通知江苏一建进行维修,昌隆公司如垫付费用可另案解决。
(四)一审法院判令向昌隆公司交付全部施工资料错误。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十六条规定,江苏一建资料已经符合要求,只因昌隆公司独立分包资料不齐导致无法提交资料,且从不安抗辩权角度,昌隆公司不及时结算给付工程款,江苏一建亦有权不给付竣工验收资料。

昌隆公司辩称:《备案合同》为主合同,是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补充协议》细化确认《备案合同》内容,并未发生实质性变更,应以《备案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结算依据。《备案合同》约定的保修责任、隐蔽工程中间验收、施工组织和工期、安装工程等内容《补充协议》并未约定。江苏一建施工范围并非《补充协议》约定工程范围,比如小区主环路工程项目虽属《补充协议》约定施工范围,但由其他单位施工完成。《补充协议》的价款结算方式改变《备案合同》约定。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驳回江苏一建上诉请求。一审判决昌隆公司承担60%责任过重。利息支付应以准确本金和合理起算时间存在为前提,江苏一建直至2015年2月仍补交结算资料,造成发包方无法核算,且没有完成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一审判决从起诉之日计息,昌隆公司认可该结果。对于停窝工损失,江苏一建存在伪造证据、虚构事实行为,出具认定文件不符合认定程序规定,没有昌隆公司签字,且停工81天事实缺乏相关证据印证,昌隆公司虽认可该判决但希望二审法院能查明事实。江苏一建交付工程存在不符合设计质量要求,一审法院对此部分工程款暂不处理,符合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江苏一建交付施工资料符合法律规定。

江苏一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昌隆公司给付拖欠工程款43152301元(以司法鉴定确定的数额为准)及迟延支付工程款自竣工日起至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为计算诉讼费,估算约为6040160.69元)。(二)判令昌隆公司赔偿停工窝工损失375万元(以司法鉴定确定的数额为准)。(三)由昌隆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昌隆公司反诉请求:(一)判令江苏一建赔偿超拨工程款的利息128.2万元;(二)交付工程竣工备案资料;(三)赔偿因逾期交付竣工验收资料造成昌隆公司融资等损失1206.12万元(1077.92万元+128.2万元);(四)赔偿因工程质量造成昌隆公司赔偿小业主损失22.83万元;(五)对楼梯间采暖与不采暖走道及住宅间隔墙保温、采暖管道井主管保温工程质量不符合强制性规范部分限期进行整改,昌隆公司暂不支付该部分工程款;(六)江苏一建负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例解读

本判例系具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显著特征的典型判例。从2009年工程四方会审到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生效判决,前后历时8年。据本公报判例文书看来,本案案件标的大、审理时间长、证据材料多、事实争议复杂。

本案诉辩双方争议焦点也具有典型性,主要集中在:1.《备案合同》与《补充协议》的效力;2.工程款结算依据;3.工程质量不合格如何结算工程款;4.窝工损失的认定;5.竣工验收材料的交付义务,等几个方面。
而本案复杂性就在于,建设方和施工方在本案工程施工过程中,多有不规范之处。这不但直接导致了诉辩双方争议巨大,增加了法院审理案件的难度。而且法院不得不在许多重要证据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认定没有证明力的情况下,必须本着尊重事实的原则,依据建设工程案件相关规则,作出令当事人服判息诉的判决。笔者认为,这才是本公报判例的指导意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