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必须关注的风险: 为何反驳鉴定结论很重要?
前述:本案讲述了一个案件,一个借用资质的自然人与公司对簿公堂,主要就是鉴定结论、工程款结算、保证金的支付这些内容,法院一一予以反驳,有理有据。建议建筑公司在工作中,一定要注意档案的管理,这是鉴定的基本材料。
一、案件概述
2020年8月3日,最高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2536号,案例概述:
再审申请人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惠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咸阳华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公司)、杨荣、刘淑芳、杨添羽(以下筒称杨荣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陕民终1040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中惠公司请求:
杨练为中惠公司项目经理,并非实际施工人。
原判决未采纳双方确认过的工程款数额,采纳鉴定数额错误。
纳税义务属于强制性义务,法律规定由施工单位缴纳,法院认为可以协商解决错误。
二审法院将退还的保证金重复计算,认定华商公司已付工程款数额为3835万元错误。
5.就案涉工程,在一审法院判决的其他案件中,认定中惠公司为施工单位并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又将工程款判给杨荣三人,前后矛盾。2013年10月27日杨练从中惠公司处借款42万元至今未偿还,本案中杨荣三人亦未表示该借款如何处理。法院应当就相关问题,包括中惠公司因案涉工程产生的支出及双方之间借款、税费承担及其他费用扣除等,一并在本案中进行处理。中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二、法院观点
1.关于原审判决认定杨练与中惠公司合同性质为借用资质是否正确问题。
中惠公司与杨练签订的承包合同约定,杨练实行全额承包,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承诺独立承担承包风险,按照实际承包工程造价的1%向中惠公司缴纳管理费。该约定表明中惠公司除收取固定比例管理费外,不承担经营风险。且杨练作为个人并不具有承揽建设工程资质,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中惠公司与杨练之间合同性质为出借资质并无不当。
关于原审判决根据鉴定结论确定案涉工程价款是否正确问题。
华商公司的苏商议虽在决算报告上签署意见,但同时注明"报领导",表明该意见并非华商公司最终意见。在无证据表明各方已就案涉工程价款达成最终结算协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以确定工程价款,并无不妥。
鉴定报告作出后,当事人提出异议。法庭安排鉴定机构出庭接受质询。鉴定机构对异议当庭进行了答复。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
本案鉴定机构具有相应鉴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中惠公司虽不认可该鉴定结论,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鉴定存在程序违法或结论缺乏依据等不应采信或应重新鉴定情形,原审判决采纳该鉴定结论,并据此确定工程价款,并无不当。
关于税费承担问题。
虽然公民、法人应当就其生产、经营收入和所得纳税,但是,依法纳税后,当事人自行协商确定税费的承担者,属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原审判决结合各方之间的约定,认为中惠公司应与第三人协商向华商公司出具税票,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将纳税义务强加于中惠公司。中惠公司与此相关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
4.关于原审判决对300万元款项是否存在重复计算问题。
华商公司提交的《付杨练工程款及保证金明细》第11项清单及对应银行流水记录表明,该项下有三笔交易记录,涉及金额共500万元,而该项仅计入工程款200万元,二审判决将该项下未计入工程款的300万元认定为退还保证金,并将第11项中的200万元与第13项中100万元共计300万元算作工程款,有充分事实根据,不存在将同一笔300万元既算作退还保证金又算作支付工程款的重复计算问题。
5.关于中惠公司提出的其与杨练之间的借款、代付款及其他费用扣除等问题。根据当事人的一审起诉请求与理由,本案处理的是工程款给付问题,中惠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相应诉讼请求。故与此相关的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理涉。
6.综上,中惠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西安中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学习要点
第一个关键词是"出借资质"。个人没有资质,交管理费给有资质公司,以公司名义参与经营,就是属于借用资质。借用与挂靠存在一定的相似和不同。
2、第二个关键词是"按鉴定结论定价"。鉴定结论是法定的证据形式,只要没有相反的证据,即可定案。本案采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第七十一条规定,但根据2020版本的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 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两条规定异曲同工。
3、第三个关键词是"税费的支付主体"。根据民法典的原则,税费的支付可以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