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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无效,违约责任亦无效,无法按约定承担未付款违约责任

1970-01-01

施工合同无效,违约责任亦无效,无法按约定承担未付款违约责任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甲公司作为某项目的总承包商,承接工程后,将水电工程分包给A某,A某借用乙公司资质,以乙公司名义与甲公司签订《水电工程安装施工合同》,该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违约责任、罚款等,工程验收合格后,甲公司一直未支付剩余工程款,A某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问:甲公司是否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答:不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有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企业名义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水电工程安装施工合同》,因属于A某挂靠乙公司所签订,导致双方签订的该合同无效,从而导致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罚款等约定均无效,故无法按照合同约定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