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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证据规定》中鉴定申请的期限及应申请而未申请鉴定的后果

1970-01-01

新《民事证据规定》中鉴定申请的期限及应申请而未申请鉴定的后果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天纵鉴定(SKYLABS)在早前的文章中也提到过,2019年12月25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是2001年《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公布施行18年来首次、全面的修改。

在新的《民事证据规定》第31条中,其与旧版相比重新修订了申请鉴定的期限要求及应申请而未申请鉴定的后果说明,具体如下。

鉴定申请期限: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此处将旧规的“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修改为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相对放宽了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间,更符合审判实践。

应申请而未申请鉴定的后果: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出现下列情形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

(1)不提出鉴定申请的;

(2)不预交鉴定费用的;

(3)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

均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司法实践中,如经法院释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一审法院审理时拒不申请鉴定,二审审理中又申请鉴定的,原则上是不应准许的,但少数类型如建设工程类案件有其例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