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时调解书能否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
法律是一个非常严谨的学科,所以研读法律是需要每句甚至每个字都要仔细斟酌的,就拿申请执行来说,咱审判阶段不管是出具的判决书、裁定书还是调解书,都是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基本上没啥差别,但是在执行阶段却有着很大的差别,比如说调解书不能走拒执罪,还有调解书能否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的问题也备受争议,今天就给大家说说对于调解书能否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的问题。
迟延履行金这个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对被执行人在执行阶段不主动履行法律确定的义务的时候的一种惩罚性措施,但是法律规定里面却没有指明裁定书的问题,我国民诉法规定,被执行人没有按照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话,是可以要求甲苯支付债务利息,没有履行其他义务的话,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大家注意,这个法条由两个亮点,第一就是明确规定的文书为判决、裁定,没有调解,第二就是应当支付而不是可以支付延期履行金。
对于第一个亮点,是否包含调解书的问题,这个由争议,不过就现在通说来看,是包含调解书的,那么这个调解书在那里体现呢,就在这个规定的第三项其他法律文书里面,现在的通说认为其他文书是包含调解书的,因为对于调解书,本身也是一种生效的法律文书,由明确的履行时间和义务,不履行当然需要由一定的惩罚措施,这从法理上来说也都是能说得通的,但是对于调解书,是否能够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还需要考虑约定的问题,因为毕竟调解书是双方达成的意思表示,并非是法院根据法律直接判决的。
对于调解书是否需要支付延期履行金的问题,这个还需要考虑调解书本身的约定,当然,如果没有约定迟延履行后的惩罚措施,原则上是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的,如果调解书中有约定迟延履行后的惩罚措施,这个时候就不应该再要求支付迟延履行金了,因为这就是一事两罚了,加重了被告的责任了,申请人在申请执行的时候直接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就行,不能再要求对方支付迟延履行金。
对于第二个亮点,那就是应当支付的问题,法条直接规定应当而不是可以,可见法律对这项规定是非常严格的,不给执行法官自由裁量的余地,申请人只要要求就必须支付,这是法律层面的惩罚强制性,所以对于迟延履行金,这是个硬性的规定,是对不遵守承诺的一种惩罚,这个当然要包含调解书,因为判决和裁定是法律层面的权威性,是对法律的承诺,调解书是个人意识的体现,是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不但是对法律的承诺,更是双方的承诺,所以更应该遵守这一规定。
所以说,对于调解书申请执行的时候,只要没有约定逾期支付的惩罚性措施,都是可以申请要求对方支付迟延履行金的,而且只要申请法院是应当支持的,这点大家千万别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