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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耍“小聪明”,变造身份证件被判刑

1970-01-01

男子耍“小聪明”,变造身份证件被判刑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

以变造身份证件罪对被告人杨三某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件详情

 

杨三某从事运送蔬菜业务经常驾驶货车却因怕学驾照耽误跑车影响赚钱而一直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在一次拉送蔬菜时,杨三某见一起拉蔬菜的同村杨早某名字与自己名字仅相差一个字,灵机一动的他耍起了“小聪明”,套着使用杨早某的驾驶证,便能在驾驶时应付交警的检查。杨三某说干就干,先到车管所补办了杨早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为能以假乱真,他将驾驶证的塑套撕开,把杨早某照片取出更换为自己照片。

 

 

本以为能够一直这样不被发现的使用下去不久杨三某持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车辆行至临沭县某路交汇处被临沭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法院审理

 

临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三某变造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构成变造身份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考虑到被告人杨三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积极缴纳罚金等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杨三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