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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路贷、非法讨债等4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集中宣判

1970-01-01

 

套路贷、非法讨债等4起恶势力犯罪案件 集中宣判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8月19日,山东法院黑恶势力犯罪案件“集中宣判周”活动进入第三天,全省法院集中宣判4起恶势力犯罪案件,其中以泰安中院二审宣判的宗建华恶势力犯罪集团案较为典型。

 

      自2009年以来,被告人宗建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借贷”或变相“借贷”“抵押”“担保”等,通过恶意制造违约、肆意认定违约,还款后不归还欠条、不打收据,迫使被害人打虚假欠条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并纠集被告人王荣高、刘明阳、吴化磊、李震、张德兵、张德建、刘童等人采用暴力、威胁、滋扰及其他手段在泰安市高新区徂徕镇等地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构成“套路贷”违法犯罪行为。同时,宗建华纠集吴化磊、张德兵、张德建、胥凯、李震、刘明阳、王荣高、刘童虚构事实欺诈、碰瓷后索要钱财、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在泰安市高新区徂徕镇等地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诈骗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破坏社会生活秩序,逐渐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宗建华为首要分子,被告人吴化磊、张德兵、张德建、刘明阳、王荣高、李震、刘童为重要成员。其中,被告人宗建华直接策划、指挥、参与敲诈勒索9起,涉案金额109.458万元,寻衅滋事1起,诈骗1起,涉案金额6.14万元。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宗建华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对其余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处数额不等的罚金。宣判后,宗建华等4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当日,临沂蒙阴县人民法院、平邑县人民法院各宣判1起恶势力犯罪案件,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宣判1起恶势力犯罪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