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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爆炸伤邻,业主OR燃气公司谁来担责?

1970-01-01

燃气爆炸伤邻,业主OR燃气公司谁来担责?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天然气为我们家庭带来了便利

也同时埋藏着隐患

因燃气灶安装不当引发爆炸

天然气公司需要承担责任吗?

 

基本案情

赵某某与武城某天然气有限公司签订了《居民管道燃气安装、供用气合同》,并自行安装了燃气灶。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安检时未能及时发现连接软管未使用管卡等紧固措施,并予以指导消除隐患。此后,赵某某一直利用燃气壁挂炉和燃气灶进行取暖和做饭。

     2018年12月,赵某某家中的天然气发生爆炸,致使邻居王某某的门窗、玻璃、车辆等财产损坏。 王某某起诉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赵某某和天然气公司共同赔偿财产损失1.8万余元。

 

 

经专业机构鉴定

     事故原因系因赵某某家的燃气灶与燃气软管连接处、燃气软管与燃气管道连接处未使用管卡等紧固措施,造成燃气灶与燃气胶管连接处连接不牢,导致天然气泄漏到客厅、卧室等,达到爆炸极限,引起爆炸。

 

 

 

 

裁判结果

 

判决书


     武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赵某某没有聘用专业燃气灶安装人员上门安装,致使未使用管卡等紧固措施,造成爆炸事故,造成财产损失。被告赵某某主观上存在过错,其行为与与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         被告武城某天然气有限公司作为燃气经营者具有安全用气指导义务、安全用气定期检查义务和安全隐患消除义务。天然气有限公司违反了《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JJ51-2016)第4.7.3规定相关规定。应当对事故的发生承担次要责任,应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多少次警钟长鸣,多少个血泪故事。面对各种各样的事故,我们感慨与震惊的同时,要牢记教训,警惕自己,必须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居安思危,真正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落实到位,才能有效控制和减少安全事故。

 

      在本案中,天然气有限公司作为燃气经营单位,负有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燃气,应当指导用户安全使用燃气,履行对燃气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的义务,对于本案爆炸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