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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必须关注的风险: 付款净估值是什么鬼?

1970-01-01

建筑公司必须关注的风险: 付款净估值是什么鬼?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前述:本案讲述了建筑商与开发商关于工程款的一段工程款恩怨。合同原来约定是固定总价,不知为何,建筑商觉得按照固定总价搞不下去了,就去找评估机构做了两个工程款评估,但这个评估没有得到对方认可,法院就依据这个理由,驳回了建筑商的请求。所以啊,以后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一定要小心了,前期建筑商做预算一定要慎之又慎,不然很可能会掉进坑里,爬不出来。

一、案件概述

2020年6月29日,最高院在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份民事裁定(2020)最高法民申2310号,案例概述:

再审申请人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吉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和记黄埔地产(长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记黄埔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作出的(2019)吉民终386号民事判决,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新吉润公司请求:

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已由按固定价款结算变更为按实际工程量结算。

根据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林陈简建筑师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陈简公司)和伟历信咨询(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伟历信公司)的审核测算,案涉工程进度款净估值为4.52余亿元。根据双方当事人往来邮件记载,双方均认可尚未支付工程变更项目价款,和记黄埔公司应向新吉润公司支付19062632.47元工程变更项目价款。

和记黄埔公司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已将质保金扣除,质保金虽由和记黄埔公司存入质保金账户,但该笔质保金应属新吉润公司所有,质保期届满后应由新吉润公司领取。

和记黄埔公司在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的情况下,将质保金取出,损害新吉润公司利益,故应将此笔质保金支付给新吉润公司。

二、法院观点

1.关于和记黄埔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变更项目价款的问题。和记黄埔公司与新吉润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新吉润公司承建和记黄埔公司开发的长春市净月潭大顶山住宅项目二期298栋别墅的土建、水、电和装修工程项目。

案涉工程于2013年12月10日全部竣工验收,和记黄埔公司已向新吉润公司支付工程价款414740672.85元。

经查,新吉润公司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已向二审法院提交案涉工程工料测量师伟历信公司出具的《总承包合同付款估值证书》和建筑师林陈简公司出具的中期付款证书,并经二审法院组织质证,上述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

《总承包合同付款估值证书》和中期付款证书均是对案涉工程进度款进行测算得出的付款净估值,该净估值未经和记黄埔公司确认,新吉润公司与和记黄埔公司也未对案涉工程进行最终结算,《总承包合同付款估值证书》和中期付款证书不能作为认定案涉工程价款的定案依据。

同理,伟历信公司向新吉润公司发送电子邮件中载明的案涉工程变更项目价款19062632.47元也仅为估算值,且在该邮件发送后,和记黄埔公司和新吉润公司在案涉工程结算事宜会议上,仍多次提出尽快解决变更工程量和工程价款结算问题,并未将伟历信公司估算的案涉工程变更项目价款19062632.47元作为最终结算价款。

案涉工程变更项目价款未经双方当事人结算,伟历信公司出具的估值不能作为认定和记黄埔公司欠付新吉润公司工程变更项目价款的依据。

二审法院未支持新吉润公司关于和记黄埔公司应向其支付案涉工程变更项目价款19062632.47元的主张,并无不当。

关于和记黄埔公司是否应支付工程质保金的问题。

案涉工程质保金由和记黄埔公司缴纳,并存入质保金账户。由于新吉润公司欠付农民工工资,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和记黄埔公司同意垫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4705455.57元,新吉润公司向和记黄埔公司发出《承诺书》,承诺当质保金具备返还条件时,直接用来偿还和记黄埔公司替新吉润公司垫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且新吉润公司先后向长春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和长春市工程质量监督站发出书面承诺、声明,均表示案涉工程质保期届满后,质保金可直接返还和记黄埔公司,其不会对质保金提出任何要求。

和记黄埔公司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在工程质保期届满后,将质保金取出,并计入已付工程款,并未重复计算该笔款项。新吉润公司在本案中仍要求和记黄埔公司向其支付工程质保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新吉润公司提出的此项申请再审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新吉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长春建工新吉润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三、学习要点

1.第一个关键词是"付款净估值"。这个合同,本来约定的是固定总价,但后面,建筑商又搞了两个鉴定,形成了付款净估值,但是,这个估值并未得到对方的认可,法院也不予认可。

2、第二个关键词是"质保金的支付"。质保金,按照合同约定,是应该返还给建筑商的,但是,他们双方在后面的运作过程中,由于建筑商拖欠工人工资,于是开发商用这个质保金支付的工资,建筑商却又来要求权利,不合法,也不合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