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条拆迁补偿原则,有效保障拆迁人的权益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棚户区拆迁和老旧房屋改造计划进行的很快,可以说全国范围内每天都有一处地方在进行拆迁。然而各地的发展水平和房屋价格都不一样,所以每个地方的拆迁补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那么,拆迁补偿到底该遵循怎么原则呢?其中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就是拆迁方面的标准,其中有这样的四个原则,有效地保障了拆迁户的合法利益。下面老胡就简单的聊聊这四项补偿原则。
一、先补偿后搬迁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所以任何地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出先搬迁后补偿,甚至许下各种各样的补偿方案,都是违法的。他们这样做只是为了加速拆迁进度,而老百姓前面没有跟其签署合理合法的拆迁补偿方案,后面吃亏的永远是老百姓。
被拆迁人一定要遵守“先补偿后搬迁”这一原则,这是国家对拆迁户合法权益的保障手段。在现实的拆迁情况中,不管拆迁单位给您许下什么样的条件,只要没有跟您签署拆迁文件,拆迁款或者拆迁房没有给您之前,您一定不要先搬迁。只有签署了有效的拆迁协议,并且您拿到补偿条件以后,再决定限期搬迁。
二、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自由选择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中指出“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目前国家禁止拆迁补偿方案“一刀切”的原则,支持拆迁人自由选择拆迁补偿方案。所以您觉得安置房价值大的可以选择安置房,您要是家里房产够用的情况下,您就可以选择拿拆迁款。假如当地的单位强行让您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的话,这些行为都是违法行为,您可以到法院起诉相关单位,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拆迁补偿不得低于周边类似房屋的价格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中指出“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您的房子确定拆迁的时候起,您的拆迁价格是不能低于周边类似房屋均价的,假如您的拆迁价格低了,您可以提出申诉,一定要及时维权,不能让自己蒙受损失。
四、禁止任何方式逼迁原则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中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也就是说强拆和暴力拆迁、给您断水、断电、断气等方式逼迫您搬迁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可以采取有效的手段收集证据,直接到法院起诉相关单位或个人,及时维权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从国务院令第590号就可以看出,国家对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是坚决保护的。然而在实际生活中,总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违法行为,时刻在想着从拆迁户身上牟取非法利益。这个时候合法维权是拆迁户首先要做的,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依法维权,才能保证自身利益不受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