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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当由谁承担责任?

1970-01-01
             因第三人原因造成的交通事故,当由谁承担责任?
 
      问:我骑摩托车路过城南,因对面相向而来的大卡车驾驶不平稳,左摇右晃,我见状后躲避,撞到路上的行人。大卡车司机因喝多了酒,开车不稳,导致我为躲避与其正面碰撞而撞伤了行人马某发生交通事故。请问,这种情况下,应当由谁来承担对行人马某的赔偿责任?

                               新余 潘某

  答:你好,应当有大卡车司机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的规定,大卡车司机酒后驾车,在马路上左摇右晃,是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你为了避免两车相撞而采取避让措施,偏离原行驶路线,将路上行人马某撞到属于紧急避险。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当由引起险情的人即大卡车司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当由大卡车司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