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犯罪证明”怎么开?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精神,就是犯过罪的人也要给他们出路,给他谋生的机会,让他自食其力有饭吃。然而,一张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已经客观好一定程度地限制了他们的谋生权,这不利于他们“重新做人”,甚至会促使他们重新走上犯罪的道路。
为防止“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滥用,使之更加合理,有必要在原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现实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要求出具“无违法犯罪证明”的仍然过滥
按照相关规定,下面情况下才可出具公民“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一)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政审;
(二)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
(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公民执业必须以“无违法犯罪记录”为前提的;
(四)公民向公证机构申请依法办理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公证事项的;
(五)经有关部门提出统一申请,市级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出具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其他情形。
第三项里主要指的是当兵入伍、报考军校、警校的等。
可以说这个规定是符合实际的,有犯罪甚至严重违法经历的本人当然不能从事上述职业,这也会得到社会公众的理解。
但是,实际工作中,无论什么单位,规模稍微大点的,无论什么工种,招工时都要求应聘人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甚至买房子,子女上学也要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
为了规范有关行为,公安部专门出台《关于改进和规范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工作的意见》,后又联合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民委、民政部、司法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计生委、人民银行等12个部门,于2016年8月3日印发了这个文件。文件明确提出“今后,凡再次出现擅自要求群众开具不合理证明导致群众办事难的,上级主管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责任。”
然而,四年过去了,违规要求群众到派出所开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的依然不少,而且多是让应聘人自己到派出所索要这样的证明。民警开具了证明违规,不开具有关群众可能面临错过一次就业机会,无形中把矛盾交给了公安派出所,同时把责任也推给了公安机关。
二、对口公安机关出具“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有失公允
公安机关是人口素质信息的管理机关,由公安机关出具公民有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理论上说没有问题,但仅由公安机关一家证明并不全面客观。
首先,公安机关不是公民犯罪的决定机关。公民是否犯罪?犯罪轻重?最终判决均由人民法院作出,公安机关获得的公民犯罪信息,也是“二传手”,且这类刑事判决文书多数可以在中国裁判网上查到。在当地犯罪的,公安机关通过各种信息渠道还能掌握,异地犯罪,特别是跨省犯罪的,也有个别信息不掌握。
其次,“违法记录”不应当仅限于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处罚。现在公安机关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中所指的“违法记录”,多半指的是以公安机关为执法主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处罚的记录,事实上有时偷漏税的税务行政违法、假冒伪劣商品的工商行政违法、非法行医的医疗行政违法等其他行政违法行为,远比治安行政违法性质更恶劣,社会危害性更大,更值得“记录”。国家机关录用公务员、中国共产党组织吸收新党员政审中其他违法行为同样不应忽视。但是,公安机关只掌握自己处理的公民违法行为,并不掌握公民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情况,当然也无法证明,也就不能做到对被证明公民的全面客观地评价。
第三,“违法犯罪记录”的边界模糊。“违法犯罪记录”的概念不清,导致各地,甚至一地有多种理解。
小编个人理解“违法犯罪记录”应当是“有违法犯罪行为,并且有处罚决定的记录”。
既然是“违法记录”,就应该是已经由行政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的记录,也包括之前的劳动教养决定,强制戒毒决定,收容教育决定等。“犯罪记录”应当是检察院认为罪轻且免于起诉的决定,或人民法院认为罪轻不予以判处刑罚的决定,或者法院已经判处刑罚的判决。
实务中,有的地方将当事人多年前被采取刑事拘留、取保候审等刑事强制措施,后来并没有受到行政、刑事处罚的,也列入“嫌疑人”,归入犯罪记录,说起来确有几分道理。但是,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没有刑罚决定结果的,显然不能作为“犯罪记录”对待。
互相殴打构成治安案件,符合调解条件的即便调解了,打架双方还是违法了,还是有“记录”的,这个各地的做法就不大一致了。个人认为,虽然双方都违法了,因为没有处罚决定的结果,同样不能作为“违法记录”对待。
三、“违法犯罪记录”过于笼统
违法犯罪的轻重、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千差万别,不是同质化问题。违法犯罪记录过于笼统,导致了不分违法犯罪的轻重、性质及违法的普遍性与个别性特点,体现同等的“政审效力”。其实就是将相关公民都笼统地被贴上了“有违法犯罪记录的人”的标签,显然有失公平、公正。
1. 无犯罪记录证明受理条件有哪些?
本市户籍居民因下列原因可以向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请办理有无犯罪记录证明。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必需具备无犯罪记录的。
(2)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公证事项的。
(3)公民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众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动必须具备无犯罪记录的。
2.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去哪里办理?
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受理机关是公民户籍所在地户籍派出所,办理地点为户籍所在地户籍派出所的户籍窗口。
3.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办理时间以及办理时限是多少?
(1)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时间
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窗口每周七天对外办公,农村地区派出所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
(2)无犯罪记录证明办理时限
受理后3个工作日办结,遇有复杂情形的可延长至7个工作日。
4.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是否收费?
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不收取任何费用。
5.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办理无犯罪记录证明需要本人持《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办理。
非本人办理的,还需提交委托公证、被委托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
所有申请人除需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根据不同情形分别提供以下材料:
(1)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用于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需要的,须持申请资质、资格注册或执业的其他相关文书。
(2)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仅是行政机关、组织文件规定要求出具的,须持相关机关、组织开具的函件。
(3)公民因办理出国(境)事务需要的,须持公证部门开具的《公证委托函》。
(4)用于从事涉及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重大公众利益等特定工作或活动需要的,须持相关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书面说明(函件),书面说明应清楚、充分说明开具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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