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主体应为发包人而非承包人
—— 汤洪福诉金坛区政府、常州市政府不履责及行政复议案
来源:行政法
【裁判要旨】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主体应为发包人,并且在申请时应该遵循法定流程。承包人以个人名义申请发证,不符合规定,登记机关没有直接对承包人的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的法定职责。
【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8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汤洪福,男,汉族,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清风路1号。
法定代表人:沈东,该区区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龙城大道1280号。
法定代表人:陈金虎,该市市长。
再审申请人汤洪福诉被申请人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坛区政府)、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常州市政府)不履行土地行政管理职责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行终170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汤洪福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1.撤销一、二审判决2.根据查明的事实将案件发回重审或依法提审,支持汤洪福的一审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为:1.常州市关于暂缓确权的规定在本案中无法适用。2.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未明确金坛区政府是否需要对汤洪福的土地进行确权。3.一、二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在发包人没有申请颁证的情况下,金坛区政府作为颁证责任主体应当进行确权。4.金坛区政府拒绝确权的行为是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金坛区政府是否应该为汤洪福进行土地确权以及常州市政府的复议决定是否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主体应为发包人,并且在申请时应该遵循法定流程。汤洪福以个人名义申请发证,不符合规定,金坛区政府没有直接对汤洪福的承包土地进行确权登记的法定职责。在此基础上,常州市政府驳回汤洪福行政复议申请的复议决定并无不当。汤洪福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汤洪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汤洪福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何 君
审判员 朱宏伟
审判员 李绍华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邱金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