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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单位发放的抚恤金是否属公民的遗产

1970-01-01

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单位发放的抚恤金是否属公民的遗产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员工发给的精神抚慰和经济,不是死者生前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砚生前是桂平市财政局职工,与其前妻生育有儿子王甲、王乙及女儿王丙三个子女。王某砚的前妻去世后,于2010年6月21日与原告登记结婚。婚后、王某砚于2014年4月23日在案外人黎某、刘某的见证下自书《遗嘱》一份,現确定在具死亡后,其单位发放的抚恤金归原告所有。后王某砚于2018年2月10月去世,桂平市财政局向其亲属发放了抚恤金175967元(包括死亡一次性抚恤金157808元、困难补助金13159元、丧葬费5000元)


[法院裁判要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官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自己的财产给法定继承人或赠与他人,但抚恤金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员工发给的精神抚慰和经济,不是死者生前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不属于遗产范围,不能通过遗嘱的方式处分。王某砚自书的《遗嘱》,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其在《遗嘱》中处理的抚恤金不属其遗产范围,其无权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珍的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公民死亡后其生前单位发放的抚恤金是否属于公民的遗产,公民是否可以遗嘱的方式对其死亡后所获得的抚恤金予以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综合本案证据,笔者认为本案中被继承人王某砚死亡后其家属所获得的抚恤金不属于王某砚的遗产,王某砚无权以遗嘱的方式进行分配。主要理由如下:(1)抚恤金是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而遗产则是死者个人所有的于死亡后留下的财产。遗产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物,而抚恤金只能是金钱。(2)发放抚恤金的目的,在于抚慰死者家属,而遗产继承,则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不至于因其死亡而消失。(3)享受抚恤金待遇,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可以得到遗产的人,则除了直系亲属之外,还可以是其他人或者集体、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