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现实中却有人赖着不还钱,不还也就算了,为了防止自己名下的财产被法院强制执行,还动起了“假离婚”的歪脑筋,将名下财产转移到离婚配偶名下,企图以此逃避债务。在此种情况,债权人有什么救济途径呢?
首先要确定该笔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2018年最高法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明确规定,一是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假设该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无论双方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财产被转移到谁名下,该债务都要由双方共同承担。
如果该债务被认定为个人债务,该债务人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致使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查明债务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最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该怎么办呢?
我国的《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民法总则》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根据此规定,债务人若通过假离婚,与配偶签署《离婚协议书》的方式,将财产转移至离婚配偶名下。债权人要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要先证明债务人配偶一方对外负有债务的情况是明知,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方能通过主张恶意串通的民事行为无效,使得被转移到财产归位至债务人之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此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有效条件在于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在债务人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后,确无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视为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由此可见,债务人通过假离婚转移财产,债权人可以通过提起确认合同无效之诉或者合同撤销之诉来救济自己的权利。两种救济方式的证明对象略有不同,可通过自己所收集的证据来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