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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借与他人无证驾驶,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1970-01-01

      车辆借与他人无证驾驶,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家住湖南石门县的周先生将摩托车借给朋友向某驾驶,结果向某无证驾车将人撞伤,周先生自己也不得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近日,湖南石门县人民法院审理了此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超出交强险范围之外的损失,由原告王某自负70%的责任,剩余30%,由驾驶人向某承担70%的责任,车主周先生承担30%的赔偿责任。

  2012510日,周先生将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借给朋友向某驾驶,向某驾驶摩托车自该县楚江镇前往新关镇,当车行至该县楚江镇双红居委会路段时,与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了两车受损,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后,王某被送往石门县中医院住院治疗116天,共花去医疗费47620余元。经常德市倚天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的伤情已构成肆级伤残。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向某系无证驾驶,负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某家人多次向向某主张权益,要求其赔偿医疗费及相关损失,但向某在支付了5000元医疗费后以经济困难为由拒绝继续赔偿。王某家人多次索赔未果,双方引起纠纷。20121026日,王某家人在万般无奈之下,向石门县人民法院起诉,将驾驶人向某、车主周先生、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三者共同赔偿损失225591元。

  石门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车辆所有人将车辆出借后,车辆在出借期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所有人承担过错责任。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向某所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登记车主为周先生,周先生将摩托车出借给未取得驾驶证的公民上道路驾驶,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在被告向某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