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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司法确认案例赏析

1970-01-01

诉前司法确认案例赏析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司法确认制度是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的结果,这项制度发端于甘肃省定西市法院系统的人民调解协议诉前司法确认试点,该试点开始于2007年3月。

司法确认制度是指对于涉及到的民事权利义务的纠纷,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 或双方当事人签署协议之后,如果双方认为有必要,共同到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法律效力的制度。

【案情简介】

2008年10月18日中午,杨某某驾驶的三轮车与黄某某所骑自行车相撞,致使黄某某腿部骨折,伤势严重,当即送往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6400元。出院后双方为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的负担发生争执,黄某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找到渭源县司法局清源司法所要求处理。

【非诉调解情况】

2008年11月18日,清源司法所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讲解法律、法规和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终于使杨某某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害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后双方达成如下赔偿协议::1、黄某某在医院住院所花医疗费共计6400元全部由杨某某负担(已付), 2、由杨某某另外给付黄某某住院期间误工费、护理费及出院后期治疗费等共计10000元,其中5000元于2008年11月18日上午10时当即付清,剩余5000元于2008年农历年底付清。3、双方纠纷至此结束,今后双方互不追究责任。

【诉前司法确认】

调解协议达成当日,渭源县法院受理了黄某某与杨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协议确认案。经审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诉前司法确认。

【执行情况】

本案经法院诉前司法确认后,杨某某按期履行了义务。

【社会效果】

本案经法院诉前司法确认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为强烈的反响。群众反映人民调解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手段和方式,但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有时问题仍然得不到根本解决。法院推行的诉前司法确认机制,不但赋予了调解协议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取得了与判决书、调解书同等的法律效力,而且能够快捷、经济、及时地化解矛盾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诉讼成本,促使案件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同时起到了防止矛盾纠纷升级转化的作用,在轻松、和谐的气氛中化解了双方当事人的隔阂,促进了社会成员之间的诚信友爱和团结和睦,也为构建和谐稳定的新农村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