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审结首例“刑拘直诉”案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
9月22日,我院首例“刑拘直诉”案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从立案到审结,仅2天时间。
被告人董某,2015年以300元价格购买伪造A1型驾驶证一本。2016年,其使用伪造驾驶证驾驶校车时被查获。经开庭审理,被告人董某犯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1.出罪情形:《刑法》第280条规定的“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系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将犯罪行为扩大到“买卖”、犯罪对象扩大到“驾驶证、社保卡、护照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原《刑法》只规定“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即行为只限定在“伪造、变造”,对像只限定在“居民身份证”,对其他行为和对象,刑法并未将其入罪。因此,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董某伪造驾驶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2.入罪标准:《刑法》第280条之一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是《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内容,将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的行为入罪。即行为扩大为“使用”,对象扩大为“驾驶证、社保卡等”。因此,董某2016年使用伪造驾驶证的行为,构成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
3.量刑规则:《刑法》第280条之一规定的“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只有2个刑种,即拘役或管制,而不存在有期徒刑的规定。所以,本罪的最高刑为拘役6个月。根据认罪认罚从宽规定,董某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拘直诉规定
1.机制再现:2020年7月,山东省高院、省检院等四部门,联合创新《刑拘直诉办理刑事案件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的刑事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认罪认罚案件,公、检、法在刑事拘留期限(一般案件为7天)内完成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即一般案件,公案机关应当在刑事拘留后3日内侦查终结,检察院应当在2日内公诉,法院应当在2日内审结。
2.规定目的:(1)贯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2)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推进刑事案件繁简分流;(3)解决危险驾驶罪、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代替考试罪4个罪名只有拘役,没有有期徒刑规定,避免不能采取逮捕措施的尴尬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