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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贱卖后卖家反悔欲毁约 法院:合法协议岂能出尔反尔!

1970-01-01

拆迁安置房贱卖后卖家反悔欲毁约 法院:合法协议岂能出尔反尔!

(王志忠律师:15954113266,吴磊:15953139705)

轰隆隆的铲车震天响,明堂堂的楼房排成行,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扩张,越来越多的村民因为城中村改造,搬上了新家,住上了楼房,不仅居住条件得到改善,甚至还成就了一批生活富足的“拆二代”。但俗话说的好,人心不足蛇吞象,拆迁安置中,同样也免不了投机倒把、想发横财的人,为图得利他们未等安置房竣工便出售楼房,眼见房价飙升又撕毁协议拒不认账,买卖前后难掩无赖吃相,今天小编要讲述的案例主角,就是这类群体的代表人物,孰是孰非,咱们一看便知!

喜逢拆迁想卖房

合同签完房价涨,赖账不卖!


2017年,荣成某村进行城中村改造,全体村民房屋拆除以置换楼房。村民王某除了自住的一套待拆迁房屋外,其在2003年4月曾以“儿子结婚”为由申请获得了另外一处宅基地且登记在自己名下,这样一来按照拆迁规定,王某便可获得两套安置房,对此,王某于2017年9月与杨某达成《楼房买卖协议》,约定王某将产权置换(即拆迁安置)的第二套楼房125㎡,外加10㎡储藏室,以3281元/㎡的价格卖给杨某,房屋价款总计44.3万元,同时协议载明:“楼房确定后由杨某自己抓阄确定楼层”“协议签订之日杨某需给付王某保证金五万元整”“王某拿到楼房钥匙后与杨某十日内办完交楼手续,杨某付楼款30万整,余下(由房管局测量数为准)待双方办理转让房权证手续后付清”等条款。协议签订后,杨某当即支付5万元保证金,王某的儿媳写下收条,王某签字确认。此事到此,原本应当是顺风顺水、两家共赢,就等着楼房竣工,杨某按照协议把房子一抓(抓阄自选楼房),尾款一清就皆大欢喜。但事情在2017年底出现变数,由于当地房价大幅上涨,而王某的安置楼地理位置极佳,增值潜力较大,王某见利起意,单方面“撕毁”协议,拒不交房,并且在2020年6月安置房抓阄现场上,王某一家阻拦杨某参与抓阄,擅自将房屋占为己有。几经协商无果,近日,杨某将王某及其儿子小王诉至荣成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楼房买卖协议》有效,要求王某及时交付房屋。

协议合法且有效

休想胡搅加蛮缠,房子得交!


庭审中,王某辩称涉案被拆迁房屋是2003年申请给小王所建的婚房,拆迁置换的楼房产权应归小王所有,其在未获同意和授权的情况下将儿子房屋出卖,所签买卖合同无效,并且双方签订的《楼房买卖协议》中载明,保证金即解约定金,收受定金一方可以以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解除买卖合同,对方不得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故王某坚称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但楼房不会归还。王某的儿子小王也辩称,其父母在为其申请婚房宅基地时在本村已有住房,按照一户一宅原则新建房屋只能是为其建房,且《宅基地申请书》载明的用地理由也是“为儿子结婚用”,所以涉案楼房是其民房置换的,并且2019年其在韩国工作,父母在未征得其同意和授权的前提下私自将楼房售卖,协议应当无效。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佐以案卷资料,本案主审法官认为,被告王某与杨某签订的《楼房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围绕双方争论的2个焦点问题,主审法官认为:①涉案被拆迁民房归属问题?被告王某2003年申请建设涉案被拆迁房屋的用地理由虽然是“为儿子结婚”,但该房屋所属宅基地被拆迁前仍然登记在王某名下,没有相关变更登记可以证明该房屋是被告小王独立财产。②小王自称不知晓《楼房买卖协议》,未经其同意该合同无效观点是否成立?从被告王某代小王签的《拆迁安置协议》、被告王某与原告杨某签订的《楼房买卖协议》、儿媳李某参与收保证金等相关过程看,被告全家除小王外全部参与涉案楼房买卖,原告有理由相信小王对此是明知且同意的,王某卖房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因此,双方的房屋买卖合同仍然成立,且效力及于小王。故此,荣成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签订《楼房买卖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小王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付涉案房屋,原告杨某在接收房屋后三日内付清其余房款37万余元。